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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国企业工作了二十二年,现在在单位买工作年数,公司应该赔偿我的工资几年?

劳动纠纷 2020-01-09 0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种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合同,结束劳动关系,只是与原企业作了了断,它对职工未来就业不产生丝毫影响。赔偿标准是:
    (1)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
    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2)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月收入×实际工龄年数(满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计算为
    0.5年;满六个月不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
    (3)2008年1月1日之后,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市平均工资三倍的,直接按照三倍标准计算。
  • 工龄是工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工龄的实际意义有两个,一个是职工的许多待遇和他工作的年限有关;另一个就是自从职工退休实行社会保险之后,在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这段工龄,视同交纳了。从工龄的这两个具体的作用而言,工龄是无法买断的。
    “买断工龄”的实际意义与“买断工龄”的概念差了十万八千里。“买断工龄”的实际意义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职工合同解除了,职工的工龄照常有效,继续工作后缴纳的退休保险金可以实现连续计算,因此工龄问题并没就此“买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所以,当一个工人即使与某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他到了另外一个企业或者私人企业中,用人单位也都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工龄是应该连续计算的,也就应当无“买断工龄”之说。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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