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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更名后,用原名印鉴保证其他企业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 2020-01-12 1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
    如果约定盖章和签字必须两项都有,那这份只盖章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需要法人追认
  • 养老保险单位名称变更需要的手续是:
      
    一、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手续
    (8)《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盖公章)。
    二、工商执照(工商变更证明)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注: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必须办理了工商和地税的注销后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更准确的情况请到当地社保局咨询。
  • 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的影响。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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