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3人合伙人办学校,由1人注资,此外两个人部门管理,3人都占企业初始公司股东,怎样签署股东协议

公司企业 2020-01-16 1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要注意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
    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第二,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
    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第三,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第四,劳务出资退火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 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交付出资时间为受让股东出资时间。
    应以第二种判断为准。因为,股权转让是经依法公司股东同意后,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要公司“体外”的一种合同交易,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时间变动,因此,原股东交付出资的时间为受让股东的出资时间。
  • 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股权转让约定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其中转让股权约定股权价格,正常情况下,合法办理完退出股东身份的手续这一方对公司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以于公司外部第三人来讲,只要没办股东、章程变更备案,原三个股东仍是公司股东,承担相应义务。对于公司内部股权关系而言,三个股东补充协议,其实是出资变更协议,没出资的股东丧失了出资股东权利。
    股东并不直接拥有公司资产,而是通过股权的形式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可以依据公司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如果小股东或者小股东们的股权比例达到1/10便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以避免重要事项无法开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治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