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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省社保局办理跨省养老转移吗?

保险纠纷 2020-01-11 10: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办理需要去社保局办理。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方法:
    1、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法人身份证号、法人联系电话、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信息,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
    2、具体为员工办理参保时应去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参保员工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缴费时要填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增减变化表》,需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经办人公章。如员工先前已经投过保,需提供其保险编号。
    3、还需填报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签订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授予其“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4、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的业务操作程序。
    5、参保企业办理完上述“网上申报”操作,确认无误后,应在网上提报“应收核定”申请;
  • 怎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照两张(一般要求是蓝底)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当地社会保障中心或者劳动保障站领取)  
    二、办理步骤  
    1、确定自己符合参保条件: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其他社保(在校学生,已经享受养老待遇和退休金的人员除外)。  
    2、申报参保,居民可以自己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所或者社会保障中心申报,也可以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村里集体参保。  
    3、16周岁到60周岁的人员,缴费方式可以选择直接缴费,凭本人身份证到代办银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代扣代缴,填写《扣款协议》,然后社保所会集中到指定的代办银行为申请人开设代扣代缴存折和卡,参保人员凭代扣代缴的存折或卡,到指定银行存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由社保所出具《通知书》,用代扣代缴或现金直接缴费的方式完清费用;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领取基础养老金,需要在申报时提交子女参保缴费凭证。  
    4、领取参保凭证。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选择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到社保所打印《缴款书》;选择现金缴费的参保人员,由代办银行出具《缴款书》。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完清缴费或审核合格后,社保所将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发给本人。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很多都有不同档次的类别,就是缴费多可享受保险金多,缴费少可享受保险金少,但是不要盲目的选择高缴费或者低缴费,要计算一下日后能够领取的保险金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
  • 单位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拖欠社保的话,您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如果您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单位拒绝的话,您可以收集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社保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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