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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你好,根据提出离婚诉讼(等待开庭)的婚姻法第11条,有威胁婚姻的证据,在离婚诉讼的威胁下可以增加取消应该签订的婚姻关系的诉讼吗? 法庭可以合并审理还是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处理其他案件请赶快告诉我迷津!律师先生,你好,根据提出离婚诉讼(等待开庭)的婚姻法第11条,有威胁婚姻的证据,在离婚诉讼的威胁下可以增加取消应该签订的婚姻关系的诉讼吗? 法庭可以合并审理还是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处理其他案件请赶快告诉我

离婚 2020-01-10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您好,您咨询的是有关离婚纠纷问题。
    2、女方起诉离婚,并且在起诉状上面说明不要孩子,但现在反悔要孩子。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所以如果女方反悔要孩子,必须要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现在已经开庭了,那么说明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一般是不能变更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 离婚诉讼开庭审理一般一次,如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或当事人申请再次开庭(以上两种均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批准)或合议庭认为应当再次开庭的情形,才会再次开庭审理,当然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简易程序一般转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建议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在审理期间,如果证据复杂、众多,可以单独进行质证。另如财产评估、鉴定等不计算审限内,如当事人双方就财产问题争执大,可就离婚问题先行裁判,财产分割另行审理。如果被告方经传唤未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审理、判决(开庭公告为60日+15日答辩期+30日举证期,判决公告为60日+15日上诉期,不计审限内)。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方在半年内不得再提起离婚诉讼。
    (特殊情况除外,如虐待、重伤害等)。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起诉离婚(流产也不可以)
  •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1.协议离婚。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没有争议的,双方可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
    2.诉讼离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夫妻一方构成重婚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予以一定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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