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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您好,我跟男方离婚了,协议离婚,女儿一岁归我,男方有探视权,每个月抚养费一千,但是男方每次来见女儿,影响到我和孩子的生活,动不动发微信来威胁我,恐吓我,说要灭了我全家,对我们人身安全存在威胁,还说要把孩子抢走,说我父母没权利带孩子,我可以去取消他的探视权吗?我跟男方离婚了,协议离婚,还说要把孩子抢走,说我父母没权利带孩子,我可以去取消他的探视权吗?

离婚 2020-01-16 14: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离婚协议写明一方放弃孩子探视权,法律上无效。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 而按照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违反了裁定的内容,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除此之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保护性缺席。
    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为此处于极度恐惧之中,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受害人申请,法院可单独听取受害人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案件开庭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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