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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47岁,在长沙某建筑工地做事,由于楼顶一大模版掉下,从两米多高的铁架上急性跳下,造成脾脏全部切除。现在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医药费暂时是由老板支付。没有与老板签订合同,但是买了保险,请问您(1)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呢?(2)以及对方应该赔偿范围是多少?您能具体说说赔偿方案吗?衷心感谢您!

保险纠纷 2018-08-25 1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 在工程挂靠中,尽管包工头受伤不能向普通受伤工人一样,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的,但是包工头可以要求被挂靠公司,甚至发包人赔偿损失。在受伤严重或不幸死亡时,赔偿金额很大、计算也很复杂,要收集的证据资料也非常多,我们建议最好就是委托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或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尽可能寻求最大的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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