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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离婚财产这怎么得到,对方答应给我赔偿,是不是要,怎么办

离婚 2020-01-14 1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适用离婚补偿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
    (2)请求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
    (3)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
    (4)离婚补偿请求权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要件。
  • 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是该请求只有在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会被法院支持。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1、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婚姻期间的获得的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共同财产,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为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你为看病所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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