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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停止租赁半年后,发现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拖欠费用。 我可以回来吗

合同纠纷 2020-01-27 2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
      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
  •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同时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赁关系。
    当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例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会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最为典型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即违章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4、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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