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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班时出了车祸,另一方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工厂里没有工资或医疗费用。

医疗纠纷 2020-01-19 1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针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作出专门解释: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时间”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劳动者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工伤,而受伤职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将不予认定。所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证据。
  •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章第8条第9项amp;quot;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amp;quot;的规定相比,去掉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肇事方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计算方式可咨询律师。其中误工费与当地生活标准和被害人所从事职业有关。如果已报警,待伤者出院后,可以请交警部门协调解决赔偿问题。
    如果对方有保险,可以与肇事方一起或直接向对方的参保公司申请理赔。如果相关各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走司法途径。
  • 对方全责车险理赔注意事项
    1.关于对方全责车险理赔,自己一定要及时的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定损,这能够提高理赔的时效。
    2.办理对方全责车险理赔时一定要将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原件以及所赔回执单上面要求的理赔材料都带齐,以免证件不齐又再跑一次。
    3.要合法的使用车辆。车辆一定要及时年检,在车辆出险的时候,车辆一定要符合上路的行使要求,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对方全责车险理赔,对于车险事故无责方,一定要记好全责方的重要信息,如车牌号、对方的手机号等。
    同时还要注意,在全责方真实支付赔款以后,才能将修车的发票交给全责方。以前就曾经出现过全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后不给无责方赔款的问题。尽管无责方将全责方诉讼到法院,但是因为缺少证据而败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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