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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2004年在我们镇上购买土地两宗建商住两用私房(约680平方余(底层铺面,二三层住房).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本村一包工头并拟订合同.拟定合同条款为他方负责工程质量并按时完工,我方于工程完工后付清工程款.然他方拖延工期不说,我家房顶出现多处且大面积漏水(有明显痕迹).于是我方多次要求他对房屋创面进行修整后,将尾款13000元(我父亲在他要求下给他打了欠条)中8000付他.另5000元做为质量保证金,三年内再无此类问题并完全付清.(合同上未拟定此项)但他既不休整屋顶创面也不同意此调解还于今年7月份将我家告上法庭.经多次调解无果,法庭判决:因他方无任何工程建筑资格证书,该合同视为无效.我方将工程承包此人我方应负责任.工期拖延有多方面原因,因时间太长而无法考证.我方提供证据(14份屋顶创面实地照片)虽无查证但酌情采信(我方在法庭上两次要求查证)屋顶漏水不影响使用安全.且房屋以投入使用快一年,可视为我方已接受本案标的物.因此我方应一次性付清所欠工程款13000元, 并承担诉讼及其他费用786元,他方承担66元.

合同纠纷 2018-08-25 1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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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说,没有竣工验收、没有决算也会有办法处理。
  • 你好,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一般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人,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不能单纯地以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或者以发包方是否提前使用作为确定质量责任风险承担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工程未进行验收的原因、质量产生原因等情况来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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