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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写事实与理由行吗?2009年9月18日,原、被告在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胡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010年9月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每月600元抚养费。原告2010年3月1日再婚后,再婚的家庭环境,与胡杨原生活环境差异大,胡杨不能适应、很叛逆,需要更多的时间让胡杨适应新的环境,但被告不予理解。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因探望权纠纷将原告起诉至顺义区法院,并于11月25日双方调解被告每周五晚从胡杨所在学校将胡杨接走,于下周一将胡杨直接送到学校;寒假、暑假时间由原告和被告平均对胡杨进行探视。探视时间的增加让胡杨在原告生活环境更加不适应。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2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被告能够保证原告的正常探望。

离婚 2018-08-25 19: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因素搜集证据: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 1、法院在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为原则的,当然也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3、根据上述分析建议你抽出一定的时间陪伴子女,不仅是物质上,在精神上也应该照顾到子女的健康发展。
  •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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