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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认证是班级10和劳动力认证是项目吗

诉讼 2020-01-21 09: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  
    1、申请时效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三、作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单位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拒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 一、受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受伤职工本人或用工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且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
    二、鉴定
    通知被鉴定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现场查体及辅助检查结果,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形成鉴定专家组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并存档备案。
    三、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按法定送达程序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2、 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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