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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被一个朋友不小心撞伤,导致左腿骨折,当时事故受理时签订了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决定双方私了. 但现在因为我的休息时间过长,单位告之我因为工作时间在五年以下,伤病休养期是三个月,我的腿伤现已超过三个月还未痊愈,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1,该单位是否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五年以下的工龄只能休养三个月,超过了便解除了劳动合同? 2,因为事故发生时签了私了协议书,但现在我们家想要起诉撞我的司机,是否还有效?可否赢得赔偿?

劳动纠纷 2018-08-25 2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强迫、且明显不公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明总赔偿金额、具体领取赔偿金额的日期,且尽量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分期付款这样的协议,分期付款很可能导致伤者职工后一部分赔偿金难以领取到,或者领取的成本很高。
    最好有双方的见证人、视频录制或者语言录制,尽量的保存协议签订前后的证明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对于双方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来的,则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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