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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民企工作了三年了,但厂方无要求过签同合,现在要求签,2011年生效的。合同我们不满意,拒签,无法协商。厂方说按劳动法的规定,是我们自动解除合同(已前的无定期)。这种情况下厂方应当怎样补偿?还有一年一个月的工资的“工资”是包括加班费、奖金、补贴吗?

其他 2010-12-25 1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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