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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死于车祸,而另一方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我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还是等待刑事案件伴随民事案件?

诉讼 2020-01-22 05: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同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死者家属可以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就刑事和民事一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以商业保险的面目出现,但由于其运行实施过程中包含强制性,具有强制保险的属性,并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其次,《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不仅仅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即合同关系)承担赔付的民事责任,还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
    因此,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赔偿义务。因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并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 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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