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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医生就诊期间犯罪,有什么条件?

刑事辩护 2020-01-22 1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及时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保外就医期间,发现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属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行为,监狱应当及时收监。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需要注意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移交检察院处理,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判后,结合罪犯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及新犯罪行的刑期,重新确定相应的刑罚。
    现今社会,犯罪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罪犯而言,首当其冲就是要被重新收监,然后依法审判,重新确定刑罚。而且在保外就医期间犯新罪的,不能再次申请保外就医,除非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要长期住院治疗,否则一律收监服刑。
  • 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监狱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阐明的保外就医法律条件,实际上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个方面:  
    (一)实质条件。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 
    (二)形式条件。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包括对象性条件、程序性条件以及否定性条件。  
    1、对象性条件是保外就医的对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徙刑或者是拘役的已决罪犯。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或是未决犯均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对象性条件,不能获准保外就医;  
    2、程序性条件是:委托主体必须合格,如负责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管单位等。  主体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疾病证明应是主体医院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病情证明对象只能是罪犯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  审批的程序必须合法、有效。刑诉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来执行,违反此规定属于违法、无效的审批程序。  
    3、否定性条件: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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