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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贷款约定为三分之一利息,债权转让给担保人,利息约定为1.5,债务人同意三方签字,该债权转让有效吗

债权债务 2020-02-06 01: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 担保责任,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对于欠条你可以随时主张随时要求对方返还,无限期在这里应当是不定期限,而不是说无限的推迟不还。欠条如果是没有还款期约定的话,它的诉讼时效是2年,2年后你就失去胜诉权了。
    如果是规定了还款期限的话,是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对于此欠条的还款期我认为是付期限的,但付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可以认为是无效的,你可以从向他们主张之日起2年内要回,否则应当是有诉讼风险的。
  •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并不是仅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下面的一段文字应当能解释你的问题: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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