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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3月入社。 6月正转,到了16年12月才加入了社会保险。 我能以此为理由终止契约吗?

保险纠纷 2020-01-16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但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继续签合同,而且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不然,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能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则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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