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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4日,在去市场买菜的路上,看到一丢弃的女婴,报警后送到福利院,并在福利院登记注册,但因为福利院无人照看,所以孩子一直由我请人照看,每月的开销都在2000元左右,现在我想通过合法的手续领养,不知能不能领养?我今年36岁,我老公45岁,有一男孩今年14岁,我们夫妇是双职工。请问就这情况我们能领养或抱养这孩子吗?如果能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8-26 0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但是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可以收养。送养人也必须要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今后不再生育的协议,且必须要保证夫妻双方都同意送养,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也同意送养才行。
    收养人还要与送养人达成相关协议,送养方需要出具同意送养和无力抚养的证明。有父母的孩子,不能送给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只负责抚养那些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
  • 办理领养证后就可在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你好,收养孩子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否则属于非法收养,《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但是收养法还同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否则就是违法的,民政部门不会给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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