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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离婚后,生母将孩子送养父母收养,养父母未办理收养登记,生父想要扶养权,孩子已满12岁,请问孩子有选择权吗?

离婚 2018-08-26 0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收养孩子,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之前,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去办理领养手续。其次,虽然该案例中,当事双方在领养孩子的时候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是已经形成事实的领养关系。
    那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再次,如果当事双方不能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应该按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确定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四、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3、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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