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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0年3月26日上午7.30分,甲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乙发生相撞,造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以上有110的报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的检验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调查: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行人乙的具体动向及双方相撞在路面的位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请问:像这起事故该怎么处理?现乙在医院已看去医药费10几万。

交通事故 2018-08-26 0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请如实陈述情况。一般交通事故是由交警划分责任的,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的责任份额。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草陈述材料,如果最后你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肇事方的过错责任和伤情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双方私了后又发生赔偿纠纷的,受害人可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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