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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今年6月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等理由诉讼离婚,法庭下开庭通知书时间为7月6日开庭,在7月6日我到达法庭后,法官当时并没有要求我在法庭等候开庭,而是法官的办公室,法官说办公室也可以开庭(由于是基层法庭,当时唯一的一间法庭已经开始了其它案件的审理)),在等到老婆和她爸妈也到法官办公室后她对我进行打骂,意思怪我起诉了她,她爸也与我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当时场面较混乱,法官让我们全部都从他办公室出去,并告诉今天不审了。现在离开庭时间已经5个月了,法庭还没有下判决书或者调解通知。 我想咨询,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是否从开庭时间起六个月内如果法庭不宣判就视为解除了我们的婚姻关系或者视为原告请求成立? 谢谢!

离婚 2018-08-26 0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审理后,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判决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确定: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是登记离婚。  而判决离婚是指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登记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离婚才真正生效。而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之后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登记。  既然已经离婚,法院自然会发给离婚判决书。判决书的效力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无论在本地还是外地登记结婚,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判决书就可以了。

  • 1.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离
    2.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最高院意见中视此种情形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离婚
    3.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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