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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被转移到儿子的名下,抵押孩子的父亲仍由法院公证。这个公证以后可以更改吗?

离婚 2020-01-24 04: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如果是夫妻共有的住房,办理处置住房产权手续时候,是需要夫妻俩一起签字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办理授权委托书,也是有夫妻俩一起到所在地区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指定代理人代替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 涉外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在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中,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第二,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第三,配偶一方的死亡证明(由医院、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等有权机构出具); 第四,婚姻登记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应该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在面对当事人申请事实婚姻公证的,应先要求中请人办理结婚证,否则不得出具公证。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请未婚公证的,如果当事人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 前提:房产属于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赠与对方的: 如果已经过户并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则属于对方个人财产。 如果只是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未过户的,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撤销公证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男女方双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籍本、离婚证、产权证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费用咨询房管局和税务局,参考如下:
      
    六、赠与买方名下无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
      
    1、90m2 契税=评估价1% 免营业税 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2、90m2以上144m2一下 契税=评估价
    1.5%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3、144m2以上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七、赠与买方名下有房产(父母赠与给子女、姐姐赠与给弟弟)
      
    1、无论多大面积 契税=评估价3% 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评估费=评估价3%0 交易费=6元/m2 测绘费=
    1.36元/m2 登记费=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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