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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都是几个月工资,你们有什么补偿

劳动纠纷 2020-01-22 2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十级怎么赔偿,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职工工伤死亡能赔多少钱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伤残赔偿标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十级伤残等级鉴定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的有51种情况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amp;lt;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amp;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88  88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amp;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amp;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amp;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amp;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1.工伤赔偿项目含: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有。构成十级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拒不赔偿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劳动仲裁是可以同时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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