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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的四月份到五指山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已经在民政局的协议书和自己的协议书上签名和盖手印,双方是一直两地分居十五年,户口不在一起,但是男方母亲不给户口本,只有女方有户口本,别的所有证件都齐全.这样可以办离婚手续吗/可以在女方的户口所以地办吗?一定要户口本吗?

离婚 2018-08-26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 协议离婚的,双方持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本
    2.双方身份证
    3.结婚证
    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5.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诉讼离婚的,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四、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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