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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的土地调查中,我的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并通过司法分配给孩子们。这次真的有必要归还土地吗?

合同纠纷 2020-01-21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1990 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和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对出让和划拨土地的收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认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建筑物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通过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划拨及其他方式确定给土地使用者后,由于法定事由发生,要重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五种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上述第
    一、第二种事由,是国家应给予适当补偿的事由。
  • 土地确权的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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