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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样一套房屋,拆迁后新房没领,买受人去世了,商住楼配单上带三个孩子的名字老夫妻和闺女,过世的男买受人评分额,她闺女根据民事判决之后获得,待动迁房能做产权年限时,她闺女为持证者,且闺女和妈现有此房子参半,动迁协议已满5年,但不动产登记证才1.5年,他们如今要售卖这套房屋 是唯一的,我想问一下会造成这些税金有那样一套房屋,拆迁后新房没领,买受人去世了,商住楼配单上带三个孩子的名字老夫妻和闺女,过世的男买受人评分额,她闺女根据民事判决之后获得,待动迁房能做产权年限时,她闺女为持证者,且闺女和妈现有此房子参

拆迁补偿 2020-01-22 04: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如何确保交的中介费安全:
    1.下设贷款或担保服务子公司是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经常使用的办法,购房者在支付房屋中介费时应注意不要将钱款直接交给这些公司或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
    2.而应交给房屋中介公司的财务部门或通过银行转账到房屋中介公司账号,同时应要求房屋中介公司开具正规的发票;
    3.如果购房者认为中介公司的收费不合理,可要求说明多收的房款从何而来,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无政府文件予以支撑,如果有,那么请说明是哪个部门的规定,消费者也可到该部门取证;
    4.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保留好中介费的收费凭证,以保障日后维权时可以找到必要的证据;
    5.购房者应努力与房屋中介公司总部或上层管理人员沟通,协商解决收费争议;
    6.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发改委、住建委、消协反映情况,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体却是指向同一房屋。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它可以是一间、一套或一栋房屋,也可以是几间、几套或几栋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这些房屋不是分别属于多个所有权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为各个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两个以上的共有;公有是从房屋的所有制性质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共有与房屋公有可能呈现出一种交*关系;当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时,该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当公有房屋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时,则该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权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约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权利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   房产权证和房产权共有证,是所有权共同所有。而共用,是使用权共同所有。所有权人可以出售房产,而使用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财产,但无权销售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一、动迁房的产权证能直接做成买家的名字吗  动迁安置房屋在没有办理产权证前出售,很多中介与动迁公司伪造动迁安置协议,变更被拆迁人,致使房屋产权直接登记在买家名下,此类买卖存在很大风险,如本案房屋产权证被交易中心依法撤销。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是由于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二是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在被拆迁人名下,其尚未取得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没有取得物权的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涉及到产权登记及税费缴纳,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时,合同权利人不可以直接转入合同权利义务,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逃避税款行为。;  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其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的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相对于第一类安置房而言,第二类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一样,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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