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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出去做生意,他的车钥匙放在宿舍的抽屉里,他被同事带走,酒后驾驶我的车,导致交通事故,两人受伤。现在我、保险公司和司机被送上法庭。我(业主)有连带责任吗?总法院会让我负责吗?

保险纠纷 2020-01-20 01: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对方是否构成醉驾,当事人都应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主张赔偿。在赔偿的时候,可以首先要求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因对方醉驾,对方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免责,应由对方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
    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如果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可以请交警部门协助,找保险公司办理医药费垫付手续,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付或者肇事方拒绝赔付,或是肇事方无赔付能力,那么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一旦申请执行的话就是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对受害方履行赔偿义务。如果法院已经审理并判决了,那么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旦过了15天,那么就双方就需要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
  • 在交通事故中如无其他违法情况,醉驾方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并依法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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