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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伤导致腿部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我该怎么办?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劳动纠纷 2020-01-21 1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赔偿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4)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给人打工受伤了,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赔偿:
    1、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帮报,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社保局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如果不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不同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如伤残等级为6级,则由工伤社保基金支付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公司难以安排工作的,工资支付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解除合同,则按你当地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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