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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恶意注册商标是违法的吗?

2020-01-24 1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 恶意注册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一般是他人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的名气,但是没有注册的商标,最容易被其他的人抢先注册。  
    1、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不是使用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获得商标法的保护。这就给抢注份子提供了条件。  
    2、商标一旦被抢注,被抢注的申请人要么高价买回,要莫就不能再使用自己已经打出广告的商标,进退两难。而抢注商标人则获利。  抢注的衡量标准:  一般很难定位,被抢注的申请人都找不到证据证明别人是抢注自己的商标。只有当商标的名气很大,具有广泛的市场时,才能够被认知,从而找回自己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27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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