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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在龙某所在地林业工作站任站长。2007年9月24日,村民龙某在县林业局办理了8立方米的杉木采伐证,10月30日我站发现其采伐严重违规,我与同事当时就报告了我县森林公安,当日并同时配合森林公安到达了现场。后龙某被判了刑,法院认定龙某超砍39立方米原木。 2010年7月县检察院就此事以玩忽职守罪追究我责任,请问我犯罪了吗? 林木采伐证是林业局发的,我在林业局下面的林业工作站. 检察院现在说是超方采伐的林木,说我站监管不力。 县检察院的说是监管不力,造成40m³立木被滥伐就要追究玩忽职守罪 。他们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8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不知立案是否正确

刑事辩护 2018-08-26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4、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和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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