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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过孩子,但没有拿到结婚证书。 我现在在找结婚证明书。 我想向律师提交结婚证明,我可以说是初婚吗?

离婚 2020-01-21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领取结婚证需满足法定条件:双方均无配偶,申请人必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自愿并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的申请;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一)夫妻可以协商决定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归谁:由于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问题,所以夫妻当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达成协议。
    (二)法院起诉解决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归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作出判决,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品德习性、受教育状况等。总之,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一方。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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