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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下旬,我外甥和他表弟及他女朋友3人,在深夜2点多下班回家的路上遭到同事的围殴,因琐事前几天和同事闹矛盾,遭到口头威胁,所以我外甥身上有备水果 *** 防卫,他们两男一女遭到6个青年男子的围殴,他们边跑边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用水果 *** 自卫,其中有一男孩因伤势过重死亡,因这案件是在异地发生,我们无依无靠,没有任何关系。现在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我外甥。目前唯一能证明真相的,就是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但警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录像资料,你说我该怎么办?希望各位资深律师能给我有价值的建议。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26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 如果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属于防卫过当的,要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关于死亡威胁的情况有很多种,需要按具体情况来确定,举个例子: 用杀死别人来威胁,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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