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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底因病在山大二院住院,医院确诊为胃病,但住院后病人一直提醒医院是神经上的病,在住院第四天患者就出现神志不清症状,医院没有及时给予对症治疗造成病情恶化,患者家属在省人民医院加急做核磁后,经省人民医院和山大一院大夫阅片后一致建议赶快到北京治疗,由于病情急剧恶化,患者家属立刻带病人去北京治疗(从二院走时正好是中午11点57分没找见主治大夫)同时留一位亲属办理转院手续,但二院不予转院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个人全部承担,在二院就诊期间,二院多次发生误诊和病历书写错误的情况,而且,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及时告知家属及本人,只是在事后找到医院的时候说是书写错误,请问:我现在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家医保对老百姓有效的救助?

医疗纠纷 2018-08-26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向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鉴定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是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  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  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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