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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母亲在某牙科医疗机构做烤瓷牙,治疗过程到现在是6个月了,左右一共12颗,现在牙做完了,但是带上牙以后发现很多问题(左右牙都咬虚,咬合关系紊乱),而且现在怀疑医生对原本好的牙齿进行了磨损。现在医院方面认定对我母亲现在的牙齿状况没有任何责任,觉得是我母亲在去医院治疗前的咬合状况存在问题,所以导致了现在的结果。为此我们找医院进行了协商,但是医院认定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建议我们去牙科鉴定机构做鉴定。为了查看是否动了原本不须治疗的牙,我们要求查看病人档案里的牙摸和照片等,医院也不让看。请问律师,这算是医疗事故吗?还是医疗纠纷?如果起诉的话,我们需要准备那些证据,是不是一定要医患双方共同申请鉴定?前期取证如果结束的话,可否去别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因为现在咬合紊乱造成我母亲吃饭都费劲,想尽快治疗)? 因为这事,我母亲现在非常闹心,主要是吃东西很费劲,想尽快治疗,时间上比较着急,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助。

损害赔偿 2018-08-26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处理纠纷中,证据总是很关键的,医疗纠纷的主要证据就是病历,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但是有的医方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否认已封存病历的事,建议患方在封存病历时要医方出具病历已封存的字句收条,并多复印一份病历患方自己来保管。  依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与医院方协商谈判,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3、协商不成,若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则可双方一起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注意单方申请医学会不受理);若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侵权,可向法院起诉;亦可不经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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