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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但对方是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认为合同无效。

综合法律 2020-01-29 09: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只具有其一合同已经生效。因为签字盖章连在一起说,是因为签字是指个人,而盖章是指单位。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当然就不存在盖章的问题,所以,只要没有单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双方签字,合同就生效。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是单位,就必须一方签字,一方盖章后才能生效了。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如下5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同样适用):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存在法律规定情形的,有可能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另外,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为什么呢?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
    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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