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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离婚,我有一个星期的孩子,跟着他父亲,也就是说我等着离婚,现在找工作没有争议,维持问题。

离婚 2020-01-28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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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由谁来抚养子女,主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更有利于其成长(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的,则判给对方可能性就越大。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法规还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你最多可以每月拿到240元(1200*20%),最少可以拿到360元(1200*30%)。对于奖金的问题,由于其是一个不太确定的对象,法院判决时也不好掌握,一般情况下不会考虑这一部分。当然,按照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来看,年终奖金一般计入当月的个人收入,如果你们按比例约定由前夫支付抚养费的话,那么年末的抚养费理所当然会被平时的多。  最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所以,你如果想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则须以子女的名义另行起诉他,要求法院增加抚养费。
  •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法规还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你最多可以每月拿到240元(1200*20%),最少可以拿到360元(1200*30%)。对于奖金的问题,由于其是一个不太确定的对象,法院判决时也不好掌握,一般情况下不会考虑这一部分。当然,按照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来看,年终奖金一般计入当月的个人收入,如果你们按比例约定由前夫支付抚养费的话,那么年末的抚养费理所当然会被平时的多。  最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所以,你如果想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则须以子女的名义另行起诉他,要求法院增加抚养费。
  •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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