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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10月退休了,但是我在2021年工作的公司的合同条款,现在公司不雇我了,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20-01-22 09: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求侵权人及工作单位赔偿,并同时申请工伤鉴定。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的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诞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我注意到,许多业界人士据此得如下观点: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意思,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
    问题由此延伸。这一断论显然是错误的,然而网上却以谬传谬,导致许多劳动争议因此而发生!应得工资不等于应发工资,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问题!然而,这确实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事实上,如果看不懂工资表、又没有见过数以百计的各种各类工资表,恐怕都难以应对这一问题。
    看完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结论:经济补偿是按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计算。
    至于应得工资是不是实发工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常说的铁饭碗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合同法基本精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常见的劳动合同期限有
    1、
    3、5等年限,具体由双方协商。
    3、关于试用期: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具体来说,1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试用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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