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出让、出租方: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水峪村民委员会(甲方)购买、承租方:泰安*园林有限公司(乙方)2、签约时间为2005年4月3、涉及的公司:泰安*园林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两公司都为企业法人。4、泰安*园林有限公司原计划在该土地上进行旅游开发,现在想将旅游开发事宜交给山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来完成。 5、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乡政府不同意,两个公司之间不能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来达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6、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变动原合同的前提下,该土地的开发事宜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来进行,并且必须是对外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要达到上述要求,需要怎样运作,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注:土地出让部分为国有土地,土地租赁部分为集体土地。双方签订合同时进行了公证。

房产纠纷 2018-08-26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例如国家公务员)。
  •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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