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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公司破产,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破产清算 2018-08-26 1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程序: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一、启动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二、程序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核心提示: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书、股东会的决定决议文件、清算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报告等资料。下面,关于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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