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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按94方案买了售后公房,当时户口上有我母亲和我。我结婚后将前妻户口迁入。97年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时,以这套售后公房套配了另一处公房,并在次买下成为售后公房,产证上是我父母的名字,我与前妻是同住人。03年我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前妻的住房自行解决)。09年我另外买了二手房,并将户口迁出。请问1:我前妻是否享有该售后公房的部分产权?有的话该是多少?2:我作为当时的同住人是否还享有部分产权?有的话该是多少?3:现在我的哥哥要将其一家3口的户口迁入(并与我父母签了公证书),是否意味着我的父母将只有2/5的产权?4:这套售后公房是否还依照94方案?

离婚 2018-08-26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能出租;如果房产证属于第三人,需要您与房子所有权人进行租赁,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因此建议您与房主协商解决。
  • 离婚后女方户籍没有地方落户,可由女方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到目前户籍所在地区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一本只有女方一人名字的户口本。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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