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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在孟津横水做房瓦生意,因纠纷,对方酒后到我家闹事,我打110报警后,却被孟津横水派出所刑事拘留,出来后,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明显偏护派出所,我不服,打算上告法院,寻求法律援助。请你看能否给予帮助。谢谢!详再与你细说。

刑事辩护 2018-08-26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重庆为例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下:


    一、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刑事拘留要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规定,刑事拘留最长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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