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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已问过你关于如果双方离婚退还彩礼的问题!不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付的彩礼的,如有查明以下情形,(有三项),后面又说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是什么意思?这算不算是法律依据?

离婚 2018-08-26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一般有几种情况:
    1、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且短时间内没有提出离婚,不予返还。
    2、必须当地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否则相关钱款当成普通赠与,不予返还。
    3、给付后未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不予返还。
    4、诉讼时效经过的,不予返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
  • 可以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谓错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要财或物,对方迫于压力而不得不给的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彩礼一定要还,但彩礼和口头合同差不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男方给付给对方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女方接受了男方的彩礼,即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婚姻没成,彩礼一般是要还的。
    但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返还的范围。一方在实施赠与行为的时候不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的情况,这种完全自愿赠与物品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 女方一般要的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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