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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辽宁人,因2007年9月在辽宁省营口市开饭店期间认识一女友,并于三日后同居,在2008年元旦举行了婚礼,没有注册登记。女友于1月28日借她奶过生日为由携婚后所有钱返还家中,并打电话来说不用我过去了,她不回来了。等我过去后才知她以我有性功能障碍为由,让她家人提出跟我分手离婚,在我强烈反对下,她家返还了我家送的彩礼钱1万8千元。 (注明:1她母亲给了我们结婚1万元结婚用,是第二天我和她存银行她的帐号中,之后银行卡我再也没有看到在她手中出现过;2我家给她的彩礼钱1万8千元本是存在我名下的银行帐号下,她在婚后三天回门时,同她母亲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转存到她的名下;3婚后三天回门时,我向她奶奶要她换洗衣服准备带回,她奶奶拒绝)

离婚 2018-08-26 1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还彩礼一般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
    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您得描述,如有下面情况,可以退还彩礼
    (1)未办理登记手续
    (2)婚前给付婚后确实导致困难的。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的话,您需要有相关证据来证明。 针对您得第二个问题,嫁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需要看双方对其是否有约定)。如果是领证前购置并且双方对其归属无约定,则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
  • 你好:
    1、离婚 及是否打掉孩子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任何人不得强制胁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和别人同居,是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去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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