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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办结婚证同居生活如今早已两地分居拥有一个小孩,小孩判给了女性,女性要上户籍把小孩名字改跟女性姓,可是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是跟男性姓,怎么才能改跟女性姓

离婚 2020-02-12 1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8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 1、《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也就是说自然人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但首先需要提醒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变更姓名。
    2、除此之外,其他公民变更姓名,如果已经成年即已满18周岁,必须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未满18周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上户口办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 非婚生子女落户
    1,接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2,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在学校的,要学校证明,学籍卡复印
    4,计生办处理意见,婚育证明
    5,当事人申请报告,知情人证明(3个以上)
    6,与女(或男方)方协议,或法律文书(证明你的抚养权)
    7,民警询问笔录,调查报告
    8,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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