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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要骗多少才能起草,起草方法是什么?

综合法律 2020-01-31 15: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诈骗类型
    折叠代购诈骗
    诈骗者声称价格非常优惠,以此为诱饵,打折代购。网友付款后,骗子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理由,让网友加付“关税”,等网友付钱后,骗子消失了货也没了。
    【提醒】到正规网站上买东西,别只顾捡便宜,实体店更保险。
    折叠二维码诈骗
    二维码诈骗子以商品为诱饵,给你返利或者便宜,再发送商品二维码,实则藏有木马病毒。
    一旦安装,木马就会盗取你的应用账号、密码等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提醒】手机不要随便安装不明程序,不要贪小便宜,否则吃大亏。
    折叠盗号诈骗
    与盗用QQ号诈骗类似,骗子盗取你的微信身份,冒充你的好友跟您联系,并以各种理由向你要钱。
    【提醒】与微信好友电话联系,核对真假。
    折叠伪装诈骗
    伪装诈骗骗子一般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与你搭讪,或骗取你感情的信任进而以借钱、商业资金紧张、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
    【提醒】无论通过什么途径认识的朋友,都要牢记“交友需谨慎”,毕竟世上“白富美”、“高富帅”是极少数。
    折叠点赞诈骗
    点赞诈骗这种诈骗方法最多,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集满多少个赞就可以获得什么礼品或优惠,实际等你集满了要求的“赞”,去兑换礼品或领取免费消费卡时,发现拿到手的奖励“缩水”。
    二是商家发布“点赞”信息时留了“后手”,并不透露商家具体位置,而是留下电话,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一旦所征集的信息数量够多,这种“皮包”网站会自动消失,目的是套取更多人的真实个人信息。
    【提醒】对这种点赞的信息要先查证一下,打个电话咨询,必要时可把咨询答复录下,防止商家“赖账”;也可直接实地查看,眼见为实。
    折叠假公众账号诈骗
    骗子喜好在微信平台上取一个类似于“交通违章查询”这样的公众账号名称,让你误以为这是官方的微信发布账号,然后诈骗。
    【提醒】对于各类公众账号要提高警惕,可与该账号官方联系求证,不要随意进行交易。[1]
  • 尽管法律规定的诈骗罪立案的标准通常为3000元的,但并不是说被诈骗的金额不到3000元,就不能报警处理的。事实上,只要受害者遭遇诈骗,都可以报警处理,只是金额未达3000元的,警方一般只会作为治安案件受案处理,追究诈骗者相应的行政责任罢了。
    要是对网络诈骗仍然存在疑问的,建议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2、低于以上金额,则不会做为刑事案件立案,但属于治安案件,也是公安的管辖范围;  
    3、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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