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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胳膊7级,腿9级在农村户口可以赔偿多少其他标准是多少?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交通事故 2020-01-27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
    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
    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
    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
    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
    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
    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
    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计算概述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6、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抚养年限
    8、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9、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
    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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