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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 2020-01-28 00: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新交通法可知: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一、我国目前市场上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两种企业都是可以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取短期资金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方式
    一般公司常用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间接融资的速度快,过程简单;但门槛高,成本高。
    也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VC)、私募股权(PE)进行直接融资。直接融资,过程复杂,专业性强。
    小额资金,最好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解决。
    但是,大额资金,最好通过VC、PE解决。在公司成长的关键期或者由于缺乏资金陷入经营困难的时期,高质量VC、PE的合理引入,除了给公司注入急需的资金外,对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水平都有巨大的作用。
  • 如果是签租房合同时,承租人要求看房产证原件是合法合理的,出租人可以当场给承租人看原件,但租房之后承租人再要原件,出租人有权拒绝。
    如果承租人是租房子办企业,需要房产证原件办理执照等,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一起带房产证去办,但绝对不能轻易交给承租人自己带走。
    如果工商局要房产证的复印件,也要注意只给承租人一张,且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于租房人xxx办理工商执照用,限定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以防承租人把房产证复印件另做他用,给出租人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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