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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是银行黑户,会危害企业一切正常申请注册全过程吗?是否会企业营业执照或是税务发票下不去,有危害。

银行 2020-01-26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例如,注册公司之后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1、公司注册的时候,股东从法律角度来说必须没有年龄限制,但在具体注册的时候工商局会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没有上限要求。
    2、公务员不能成为任何公司的股东。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能成为任何公司的股东,离退休后仍然不能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4、现役军人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5、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国有企业领导人、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在同类业务范围内投资注册公司成为股东。
    6、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对股东的身份资格落实清楚,否则可能导致股东权利无效。
  • 没有注册资金是不可能的,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都必须有注册资金。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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